民法典宣传月 | 商务普法小课堂:见义勇为、缺陷产品召回、高空抛物,民法典在线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7

今天的商务普法小课堂将为大家带来3个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条例,分别以“见义勇为、缺陷产品召回、高空抛物为案例,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 第11课:还在纠结“救不救”“扶不扶”?见义勇为一律免责!· 第12课:缺陷产品召回费用 究竟归谁买单?· 第13课:谁该为高空抛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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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还在纠结“救不救”“扶不扶”?

见义勇为一律免责!

【案例】

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做好事却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扶不扶”“救不救”成了社会的一个痛点,好人在“出手”之前会经受“灵魂拷问”。“见义勇为”这个问题也屡次引发热议。周末,难得休息的小商带着家人去郊外河边野餐。在湖边用餐时,有位老人不慎失足落水。小商赶忙跳进水里将人救上岸,考过初级急救员证书的他,赶紧对老人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不料施救过程中由于没控制好力度将老人2根肋骨压断,事后,老人的家属向小商索赔,小商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183条还对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进行补偿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此类事件,像小商一样的见义勇为者们不仅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其见义勇为行为还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以及大力宣传。

【启示】

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民法典》颁布的这一“好人法”条款,从立法的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消除了“好人们”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也引导激励更多人崇德向善,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所以说今后我们在面对类似“追不追”“救不救”“扶不扶”的时候,可以毫无顾虑地该出手时就出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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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缺陷产品 召回费用 究竟归谁买单?

【案例】

新冠疫情期间,政府为促进汽车消费 发放了超值的购车补贴,小商积极响应号召 购买了一台新车。新车到手后,小商也积极为疫情防控作贡献,每天开车上下班,避免出入人流密集场所。但没多久,他就收到汽车销售人员的短信通知,被告知购买的新车由于存在自身缺陷,需要紧急召回,车企将为车主更换部分零部件。小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查询到了一批 车辆召回信息,其中就包括自己的新车。销售方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新车召回让小商顾虑重重,是否召回的费用需要自己承担?新车召回,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民法典】

《民法典》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诸多规定。其中,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也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咱们的小商 大可不必慌张:相比《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民法典》中对产品缺陷补救措施增加“停止销售”,在实践中能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或补救措施不力 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将“损害”改为“损害扩大”,这一改变限定了损害范围,进一步明确义务承担的范围为“扩大的损失部分”,避免当事人双方因对“损害”认识不同而产生纠纷。

【启示】

《民法典》的这类规定 不仅加强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从严管理,致力于产品质量的提高;也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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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谁该为高空抛物负责?

【案例】

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能不能根治?高空抛物到底怎么治?上个月初,在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个白酒瓶从天而降,小商不幸重伤入院。事发时小商正下班回家,路过小区道路中央时,被突如其来的白酒瓶砸伤头部,并因此住院治疗几周。可是当小商醒来后,却找不到是谁在楼上扔的白酒瓶。邻居们也表示,他们发现小商时,只看到小商倒在地上,旁边是一堆破碎的白酒瓶渣,并不清楚是谁砸的。无奈之下,小商只好起诉物业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找不到高空抛物的人,小商向小区物业提出索赔,这样的请求是否合理?小区内因他人高空抛物受损,到底该找谁?

【民法典】

对于这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首先,“禁止高空抛物”成为法定义务;其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再次,明确了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规定可能进行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谓是对“高空抛物”受害人权益最为周密的保护。

【启示】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明文规定是对我们的一种警示,不漠视他人生命,不拿生命开玩笑,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的重视。我们应自觉遵守,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公安和物业的责任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同时也促进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安全维护力度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