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 商务普法小课堂:保理合同、国家订单、个人信息泄露……民法典来护航!
发布时间:2022-05-25

课前小贴士: 今天的商务普法小课堂将为大家带来3个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条例,分别以保理融资、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个人信息泄露为案例,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第05课 保理合同终有名字! 第06课 国家订单和商业利益到底该如何抉择? 第07课 个人信息泄露的民法视角

第05课 · 保理合同终有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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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随着保理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纠纷也随之增多。3个月前,小商所工作的银行与小明的公司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约定小明的公司将其在某超市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银行,该银行向小明的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若保理融资到期日前银行未收到这家超市应收账款,银行有权向小明的公司追索。小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向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300万元保理融资款,并就所涉300万元应收账款的发票在央行登记系统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融资到期后,银行未收到超市或小明公司的应付款项,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小商作为该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他该如何追索?

《民法典》

其实,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在我国法律层面尚未有保理业务的概念,相关规范缺乏,各级法院对如何正确裁判保理案件感到棘手,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较为常见。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至此,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之身份进入有名合同的行列。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此条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中包含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一项即可认定为保理合同,消除了对于商业保理企业是否需要提供全部服务才能构成保理业务的争议。《民法典》所述的“将有的应收账款”,应理解为基础交易合同已经生效但债权人尚未履行完毕其义务的预期应收账款。《民法典》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基于上述分析,小商可以向超市、小明的公司及小明提出下述几项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向超市主张应收账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向小明的公司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或者回购对超市的应收账款债权;3、向小明主张连带担保责任。

启示

虽然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保理合同”的条文数量有限,却已体现出十分积极的意义:

于保理业务而言,能够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市场资金的参与;

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能够拓宽其融资渠道、助力解决融资难问题;

于司法裁判而言,能够提供更为明确充分的裁判依据。


第06课 · 国家订单和商业利益到底该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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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年伊始,来势汹汹的疫情对我国应急医疗防护物资的生产调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医疗防护物资一度面临供不应求,生产紧张的困难局面。为了保障医疗防护物资充足,政府决定直接向生产厂商订货,小商作为政府特派员,向某口罩制造厂表达了订单合作的意愿,但口罩厂的老板却以“没有工人复工,无法生产口罩”为理由拒绝了小商。小商感到十分郁闷,可考虑到疫情期间工人无法开工也是无可奈何,只好另寻其他厂家。令小商没想到的是,这家拒绝了小商采购诉求的口罩厂其实并没有停工,在其发现口罩畅销、有利可图的时候就已经满员复工,只是嫌弃政府订单单价不高,便选择将生产出来的几百万口罩以高价出口国外市场。

《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这意味着赋予了国家依法强制相关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定权力。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强制缔约权力是不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定的。相关民事主体之间也负有必须缔约的法定义务。

启示

在这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战疫情,展现了“中国力量”。民法典对国家订货合同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完善,不仅可视为对抗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更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第07课 · 个人信息泄露的民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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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大规模泄露的案例屡屡见诸媒体。如今,无论是办银行卡、手机卡,还是购买大件商品,人们通常都会被要求提供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例如,在疫情防控初期,出入公共场所都要求详细登记。究竟在多少个表格上填写过个人信息,很多人恐怕早已记不清了。

“您好,请问需要装修吗?”这是小商最近接到最多的推销电话,自从他登记购房个人信息后,接到了多达上百个骚扰电话,基本都是装修公司推销装修服务的电话,从早打到晚,还有些竟能非常精确的说出他的姓名、小区楼盘名称、楼层、户型等信息。甚至有人冒用开发商的名义建了微信群,私自添加他的微信,拉了几百位业主进群。小商辛辛苦苦地买房子却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他表示自己就像在这个大数据时代里“裸奔”。

《民法典》

针对数据运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民法典》开出了“良方”。

在保护原则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要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在保护范围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保护措施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二款,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全方位规定,是实现人权保障、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一步。

启示

这样看来,咱们买房之后接到的贷款、装修、推销电话,生孩子之后接到的早教机构推销电话等等,是对我们个人信息的违法利用。更为麻烦的是,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用于违法行为,不仅自己有可能莫名涉嫌违法,还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懂得保护个人信息是身处于大数据时代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必修课。


接下来就教大家几招 如何防范信息泄露:

· 尽量不使用可以直接连接且不需要验证或密码的公共WIFI,在使用公共WIFI时,尽量不进行网络购物和网银操作, 在公共场所时关闭WIFI,避免连接上恶意WIFI。 

· 在使用公共充电桩时可以安装一些手机防护软件, 充电时不要轻易点击 任何手机提示框出现“同意”或者“信任”的按钮。

· 不随意点击网上测试链接或手机短信链接,特别是那些需要输入姓名、生日、电话等个人信息的,不随意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

· 火车票、飞机票、登机牌、护照、孩子和父母的姓名、照片、带位置信息的图片等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不要随意公开。

· APP下载要通过官方渠道,APP权限授予要谨慎,退出要彻底,自动登录最好关闭。

· 慎重开启手机、平板电脑等的网络热点功能,更换智能移动终端时数据要清零。

· 警惕网络“钓鱼”,选择正规的购物网站和移动支付终端,不要随意透露银行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