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月月讲 | 机关单位常见的失泄密风险点(一)
发布时间:2022-05-25

本期内容 机关单位常见的失泄密风险点(一)

1文件转运失控

2014年,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在群众信访来信中发现1份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秘密级文件复印件。经查,2014年1月3日,某市属单位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取回涉密文件后,经办公室主任孙某签批,报局长张某审阅,因张某办公室上访人员进出频繁,佟某未能及时将文件送达,便将文件拿回放在自己办公桌上。期间,佟某多次离开办公室维持信访秩序,都未锁门,上访人员杜某趁佟某办公室无人之际将文件拿出,阅读并复印3份,随后将原件放回原位。此后,杜某将复印件交给上访人员谷某,委托他邮寄给相关部门,过程中谷某又将该文件复印。事件发生后,佟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张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办公室主任孙某被通报批评并调离该单位信访部门。

2私自复印留存涉密文件

2018年7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A涉密单位组织处工作人员刘某在文件柜中存放6份绝密级文件复印件,涉嫌违规复印绝密级国家秘密。经查,上述复印件形成于2003年至2005年间。据刘某称,这些文件并非其所复印,而是由组织处时任处长王某在退休前转交,其为在写材料时参考使用,就一直保留在文件柜中。经进一步核实,相关文件还历经其他几名保管人,但因时间久远、人员流动,现已无法查明违规复印责任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刘某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取消2018年度评优资格。

3不按规定销毁文件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贺某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

保密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保密提醒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大部分失泄密事件并非个人主观故意泄密造成,但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相关单位保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表面上看,事发单位保密制度健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的管控有章可循,然而为何这些保密制度全部失效了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没有侥幸这回事,最偶然的意外,似乎也都是有必然性的。”以上案例中,如果当事人在办理涉密文件时,严格按照运行程序;严格按照涉密文件运管程序,妥善保管涉密文件;但保密工作没有如果,错了便是错了,不可能重新再来。


保守机密,慎之又慎。保密工作不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制度上,更需要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坚持涉“密”必慎,如此才能万无一失。